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汪信利 債 務 人 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地上權,准予拍賣。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建物,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權利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2條、第8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權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建物,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3年9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2,000,000元②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 109年11月24日②100年11月24日(後又延至101年11月17 日),並約定①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②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還款。詎相對人僅分別繳納本息至①100年11月24日② 100年12月26日,尚欠本金共18,938,005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移轉變更契約書1件、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2件、借據影本3件、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授信約定書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 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1年2月7日辦理公司解散登記,並以股東會選任 吳瑞評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但書、第8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列吳瑞評為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對外代表相對人,併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一: 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 安南區 ○ ○○段 │306-1 │建│1914.07 │全部 │ └──┴───┴────┴────┴───┴─┴────┴────┘ ┌──────────────────────────────────────────────┐ │附表二︰ 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夾│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 │建築│ │ │ │ │ │ │號│ │ │ │ │ │出│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 │001 │29│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樓房 │74│27│94│40│11│平│鋼骨│4.│4.│平│全部 │ │ │9 │科技一路20號│南區科工│鋼骨造 │9.│1.│.2│.2│55│方│造 │54│00│方│ │ │ │ │ │段306-1 │ │69│25│0 │5 │.3│公│ │ │ │公│ │ │ │ │ │地號 │ │ │ │ │ │9 │尺│ │ │ │尺│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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