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王輝安
- 相對人
- 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列舉式■於■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用■金額轉換■元,借款期限至■日期轉換■止,■片語■ (期限)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民事執行處通知(101司執全賢字861號)、協議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492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白河區 │中興段│492 │建│175.00 │4分之2 │├──┼───┼────┼───┼───┼─┼────┼────┤│002 │台南市│白河區 │中興段│493 │建│243.00 │全部 │├──┼───┼────┼───┼───┼─┼────┼────┤│003 │台南市│白河區 │中興段│493-1 │建│10.00 │4分之2 │├──┼───┼────┼───┼───┼─┼────┼────┤│004 │台南市│白河區 │中興段│493-5 │建│178.0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