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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43號

聲請人
劉麗珠
相對人
黃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英文於民國84年3月8日向第三人鄭進來借用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6月8日,另簽發票面金額為500,000元之本票5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並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黃英文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嗣第三人鄭進來將上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為抵押權人變更登記。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於91年12月6日因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黃陳秀春,惟依上開法條規定,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5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543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新化區 ○○○段│69 │旱│453.26 │4分之1 │├──┴───┴────┴───┴──┴─┴────┴────┤│重測前:王公廟小段513-2地號 │├──┬───┬────┬───┬──┬─┬────┬────┤│002 │台南市│新化區 ○○○段│69-1│旱│3.74 │4分之1 │├──┴───┴────┴───┴──┴─┴────┴────┤│重測前:王公廟小段513-2地號 │├──┬───┬────┬───┬──┬─┬────┬────┤│003 │台南市│新化區 ○○○段│80-1│旱│528.97 │4分之1 │├──┴───┴────┴───┴──┴─┴────┴────┤│重測前:王公廟小段512地號 │├──┬───┬────┬───┬──┬─┬────┬────┤│004 │台南市│新化區 ○○○段│80-3│旱│328.95 │4分之1 │├──┼───┼────┼───┼──┼─┼────┼────┤│005 │台南市│新化區 ○○○段│80 │旱│743.24 │4分之1 │├──┴───┴────┴───┴──┴─┴────┴────┤│重測前:王公廟小段512地號 │├──┬───┬────┬───┬──┬─┬────┬────┤│006 │台南市│新化區 ○○○段│80-2│旱│15.40 │4分之1 │├──┴───┴────┴───┴──┴─┴────┴────┤│重測前:王公廟小段512地號 │├──┬───┬────┬───┬──┬─┬────┬────┤│007 │台南市│新化區 ○○○段│81 │旱│1011.84 │5分之1 │├──┴───┴────┴───┴──┴─┴────┴────┤│重測前:王公廟小段872地號 │├──┬───┬────┬───┬──┬─┬────┬────┤│008 │台南市│新化區 ○○○段│82 │旱│2733.07 │5分之1 │├──┴───┴────┴───┴──┴─┴────┴────┤│重測前:王公廟小段873-2地號 │├──┬───┬────┬───┬──┬─┬────┬────┤│009 │台南市│新化區 ○○○段│88 │旱│4.38 │5分之1 │├──┴───┴────┴───┴──┴─┴────┴────┤│重測前:王公廟小段873-31地號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4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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