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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對人
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秀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廣德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8年9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黃秀琴與第三人廣德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9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按時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37,33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動撥申請書影本1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授信合約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永康區 ○○○段│329 │建│117.83 │全部 │├──┼───┼────┼───┼──┼─┼────┼────┤│002 │台南市│永康區 ○○○段│330 │建│418.74 │全部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13│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層樓房 │91│91│平│全部 ││ │4 │大橋里中正路│康區亞太│鋼造 │.0│.0│方│ ││ │ │279巷2弄5號 │段330地 │ │2 │2 │公│ ││ │ │ │號 │ │ │ │尺│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梯│積│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樓│ │ ││ │號│ │ │ │ │ │ │單│ │ │梯│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 │├──┼─┼──────┼────┼────┼─┼─┼─┼─┼──┼─┼─┼─┼───┤│002 │13│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 │66│61│12│平│加強│6.│6.│平│全部 ││ │5 │大橋里中正路│康區亞太│加強磚造│.1│.8│8.│方│磚造│11│24│方│ ││ │ │279巷2弄5號 │段330地 │ │4 │9 │03│公│ │ │ │公│ ││ │ │ │號 │ │ │ │ │尺│ │ │ │尺│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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