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34號
- 聲請人
-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妍
- 相對人
- 雅比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素樂
- 相對人
- 盧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1134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新台幣)│ │ │├──┼──────┼─────┼─────┼──────┼────┤│001 │101年4月3日 │50,000元 │25,000元 │101年4月20日│CH290339│├──┼──────┼─────┼─────┼──────┼────┤│002 │101年4月3日 │100,000元 │100,000元 │101年5月20日│CH290334│├──┼──────┼─────┼─────┼──────┼────┤│003 │101年4月3日 │50,000元 │50,000元 │101年4月30日│CH29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