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王秉誠 相 對 人 周晉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周文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周晉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文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