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 相對人
- 連芳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妙香
- 相對人
- 葉珅煌
紀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路○段358號3樓),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001 │100年1月19日│4,309,200元 │2,992,500元 │未 載│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