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9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56號
- 聲請人
- 隆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廷隆
- 相對人
- 吳濬璿即吳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貳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1956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 │├──┼──────┼─────┼───┼──────┼────┤│001 │101年6月27日│150,000元 │未載 │101年6月28日│CH666403│├──┼──────┼─────┼───┼──────┼────┤│002 │101年6月27日│200,000元 │未載 │101年6月28日│CH666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