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3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72號
- 聲請人
- 陳家翎
- 相對人
- 昌泰綜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士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2372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 │ │├──┼──────┼──────┼───┼────┤│001 │100年6月14日│200,000元 │未 載│TH260690│├──┼──────┼──────┼───┼────┤│002 │100年8月11日│5,827,238元 │未 載│TH260679│├──┼──────┼──────┼───┼────┤│003 │100年6月14日│200,000元 │未 載│TH260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