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昇立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林錦秀、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何鳴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55號聲 請 人 昇立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秀 相 對 人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鳴展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地:台南市○○路○段339巷81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本票1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何鳴展、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8所示之本票,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時,票載到期日均未屆至,聲請人自無從為付款之提示,依法尚不能行使追索權。聲請人雖另提出協議書影本1件, 主張有一期未付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惟本票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為準,尚不容以其他立證方法予以變更或補充,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8 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既尚未屆至,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95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備考│ │ │ │(新台幣) │ │ │ │ ├──┼──────┼─────┼───────┼────┼──┤ │001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4月30日 │CH232626│准許│ ├──┼──────┼─────┼───────┼────┼──┤ │002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5月31日 │CH232627│駁回│ ├──┼──────┼─────┼───────┼────┼──┤ │003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6月30日 │CH232628│駁回│ ├──┼──────┼─────┼───────┼────┼──┤ │004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7月31日 │CH232629│駁回│ ├──┼──────┼─────┼───────┼────┼──┤ │005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8月31日 │CH232630│駁回│ ├──┼──────┼─────┼───────┼────┼──┤ │006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9月30日 │CH232631│駁回│ ├──┼──────┼─────┼───────┼────┼──┤ │007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10月31日 │CH232632│駁回│ ├──┼──────┼─────┼───────┼────┼──┤ │008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11月30日 │CH232633│駁回│ ├──┼──────┼─────┼───────┼────┼──┤ │009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12月31日 │CH232634│駁回│ ├──┼──────┼─────┼───────┼────┼──┤ │010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1月31日 │CH232635│駁回│ ├──┼──────┼─────┼───────┼────┼──┤ │011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2月28日 │CH232636│駁回│ ├──┼──────┼─────┼───────┼────┼──┤ │012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3月31日 │CH232637│駁回│ ├──┼──────┼─────┼───────┼────┼──┤ │013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4月30日 │CH232638│駁回│ ├──┼──────┼─────┼───────┼────┼──┤ │014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5月31日 │CH232639│駁回│ ├──┼──────┼─────┼───────┼────┼──┤ │015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6月30日 │CH232640│駁回│ ├──┼──────┼─────┼───────┼────┼──┤ │016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7月31日 │CH232641│駁回│ ├──┼──────┼─────┼───────┼────┼──┤ │017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8月31日 │CH232642│駁回│ ├──┼──────┼─────┼───────┼────┼──┤ │018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9月30日 │CH232643│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