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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80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80號

聲請人
陳建志

號5樓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飛傳(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大內區大內里12鄰內庄125號)於101年4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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