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80號
- 聲請人
- 陳建志
號5樓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飛傳(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大內區大內里12鄰內庄125號)於101年4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