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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聲請人
德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俐尹
相對人
顏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嘉義縣,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嘉義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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