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德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俐尹
- 相對人
- 顏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嘉義縣,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嘉義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