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相對人
- 弘燁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瑄瑄
- 法定代理人
- 許阿照
- 法定代理人
- 曾敬棠
- 法定代理人
- 盧建宏
- 法定代理人
- 邱富美
- 法定代理人
- 林禹安
- 法定代理人
- 林禹良
- 法定代理人
- 林禹霑
- 相對人
- 鄭盟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林禹良「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