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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弘燁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瑄瑄
法定代理人
許阿照
法定代理人
曾敬棠
法定代理人
盧建宏
法定代理人
邱富美
法定代理人
林禹安
法定代理人
林禹良
法定代理人
林禹霑
相對人
鄭盟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林禹良「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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