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莊明章、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73號聲 請 人 莊明章 相 對 人 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民榮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六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6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25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高雄市茄萣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25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25號提存書、取回提存擔保同意書、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高雄市茄萣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96號(含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86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25號提存卷,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