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陳佳琦
- 相對人
- 松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晉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六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4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3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7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已經終結,且聲請人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54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74 號提存書、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4號(含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47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卷宗及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74號擔保提存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除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外,該假扣押裁定亦經相對人聲請撤銷之,依前揭說明,應認該事件已訴訟終結,又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份在卷足參。從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