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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楊人能

  • 原告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69號聲 請 人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相 對 人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能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4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免於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885,653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 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所簽具同意書及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40號提存 書影本、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以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40號提 存卷宗(含本院101年度取字第719號卷宗),該提存款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9376號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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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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