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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40號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40號

聲請人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代理人
謝宗妙
相對人
曾俊博

      薛晴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親屬編第1011條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刪除。次按「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及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修正之民法第1031條及第1133條自98年11月23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6條之3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亦經總統於101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且於101年12月28日發生效力。

二、民法第1011條既經刪除而於101年12月28日生效,聲請人請求宣告改用相對人二人之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於法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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