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榮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鴻文、陳秀姬、沈楓洲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