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進財、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辜成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號原 告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 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6,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請應於書狀詳細表明工程總價、依合約內容得如何領款、所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依據)及繕本一份。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