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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童來好

  • 當事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號原 告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 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6,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請應於書狀詳細表明工程總價、依合約內容得如何領款、所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依據)及繕本一份。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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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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