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陳均葦即宏瑋工程行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7,677 元,及自票據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應給付原告405,643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中,原告減縮利息均自被告收受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翌日起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因承攬訴外人宏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宏晨開發公司)發包之「宏晨開發建設(禾豐大街二期)透天住宅新建公司」(下稱系爭工程),而將其中綁紮鋼筋工程部分發包予原告施作。詎料,被告於系爭工程履約期間,因其公司內部財務發生重大變故,而未能繼續履約,致遭宏晨開發公司依法終止系爭工程契約。 ㈡按原告持有被告為支付工程款而簽發之支票三紙,金額總計為197,677元,於經屆期提示後,因被告「存款不足」及「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不獲付款,而被告於遭退票後亦均置之不理;又被告於發生財務危機,停止施作系爭工程前,原告因尚有施作部分工程,而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405,643元,故被告合計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603,320元。為此,原告爰依票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 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以書狀陳明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不宜遽依債權人所述核發本件支付命令等語。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郵局存證信函、支票(如下附表所示)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台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弘晨營造工程(材料)請款單、宏晨開發公司101 年4月23日備忘錄及協議書等資料各1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書狀表示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並未就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具體抗辯,且其經合法通知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六、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簽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 條、第126條及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支票之發票人,其自有依支票文義擔保支票支付之義務;又原告已就其承攬被告之工程依約施作完畢,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積欠之承攬報酬,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持有被告開立之支票既未獲付款,且原告亦已依約定完成工作,則被告自負有給付原告票款及承攬報酬之義務,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3,320 元(即票款197,677元、承攬報酬405,643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1 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八、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6,610元(即裁判費),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慧玲 ┌───────────────────────────────────┐ │支票附表: │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號│ │ │ │(新台幣)│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弘晨營造工程│BQ0000000 │103,570元 │101年2月27日│ │ │行西台南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弘晨營造工程│BQ0000000 │65,875元 │101年3月10日│ │ │行西台南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弘晨營造工程│BQ0000000 │28,232元 │101年3月17日│ │ │行西台南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