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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
    于學強

  • 原告
    林綢即展暉工程行
  • 被告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號原   告 林綢即展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被   告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2段222號1樓,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謂「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2絛定有明文。查,本件工程地點位於臺南市下營區○○○段十五戶...且工程合約書第十四絛第(2)項亦有合意以鈞院為管轄法院,故工程之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地均為鈞院,鈞院應有管轄權云云」,經查;原告據以主張所謂合意管轄權之「工程合約」係訴外人斌銓營造有限公司與原告所簽訂,與本件被告無涉,自無權擅引與他人之合意而主張被告與其有合意管轄,原告主張之上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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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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