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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號

原告
林綢即展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被告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2段222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謂「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2絛定有明文。查,本件工程地點位於臺南市下營區○○○段十五戶...且工程合約書第十四絛第(2)項亦有合意以鈞院為管轄法院,故工程之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地均為鈞院,鈞院應有管轄權云云」,經查;原告據以主張所謂合意管轄權之「工程合約」係訴外人斌銓營造有限公司與原告所簽訂,與本件被告無涉,自無權擅引與他人之合意而主張被告與其有合意管轄,原告主張之上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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