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7號

上訴人
黃國明
被上訴人
森信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東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