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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6號

抗告人
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玉
抗告人
莊如玉
抗告人
莊朝勝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莊朝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朝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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