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6號
- 抗告人
- 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文玉
- 抗告人
- 莊如玉
- 抗告人
- 莊朝勝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莊朝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朝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