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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宗翰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
      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
(四)聲請人稱自101年7月起任職於乙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
      陳報自任職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
      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
      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
      存摺影本),另請提供任職之雇主姓名及其聯絡之方式(
      含電話、地址)。
(五)聲請人配偶吳秋菊目前是否有工作或其他收入?生產前是
      否有工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將101年5月1日起迄今,
      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
      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
      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請提
      供任職之雇主姓名及其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所稱可分攤受
      扶養人李汶瑾每月之扶養費用之「兄弟」為何人?其身分
      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為何?此外有無他人可分
      攤受扶養人每月之扶養費用?如有,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生育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
      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公函、存
      摺影本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李汶瑾是否領取殘障津貼,或其
      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公函、存摺影本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吳秋菊、子李孟縉全部金融機構
      存摺影本(須含封面及最近餘額)。
(十)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吳秋菊、子李孟縉若有其他財產收入如
      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
      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
      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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