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 債務人
- 許恩嫚即許惠玲
- 代理人
-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一)至(四)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四、本案尚有其他應補正事項,待聲請人補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事項後,再另行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
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並
表示是否同意延長履行期限為8年。
(三)聲請人自稱所稱從事「自由業」,過於空泛,請說明所從
事之「自由業」究竟為何種行業(例如土地代書、醫師、
律師、建築師、會計師、記帳士、助產士、房屋仲介、婚
姻介紹、算命卜卦、看風水、開計程車…………)?所提
供者係何種服務?其詳細工作內容為何?自101年1月1日
至101年12月31日之收入若干?
(四)本件聲請人為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正確之毀諾日期為
何時?聲請人具有何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之事由?(聲請狀所述僅為聲請人協商之經過,並未說明
自何時起,每月另清償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00
元,亦未說明為何每月須多清償500元即有重大困難?又
與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調解不成立為101年10月份之事
,聲請人若在此之前即已毀諾,則其毀諾與調解不成立具
有何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