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債 務 人 許恩嫚即許惠玲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一)至(四)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四、本案尚有其他應補正事項,待聲請人補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事項後,再另行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 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並表示是否同意延長履行期限為8年。 (三)聲請人自稱所稱從事「自由業」,過於空泛,請說明所從事之「自由業」究竟為何種行業(例如土地代書、醫師、律師、建築師、會計師、記帳士、助產士、房屋仲介、婚姻介紹、算命卜卦、看風水、開計程車…………)?所提供者係何種服務?其詳細工作內容為何?自101年1月1日 至101年12月31日之收入若干? (四)本件聲請人為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正確之毀諾日期為何時?聲請人具有何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聲請狀所述僅為聲請人協商之經過,並未說明自何時起,每月另清償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00 元,亦未說明為何每月須多清償500元即有重大困難?又 與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調解不成立為101年10月份之事 ,聲請人若在此之前即已毀諾,則其毀諾與調解不成立具有何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