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債 務 人 陳宣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記載:「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經由親朋資助及借款新台幣(下同)352,068元」 等語,依上記載,債務人對上開親朋應有352,068元之債 務;然於債務人所提出之「聲請人債權人清冊」卻未將上開資助及借款之親朋列入,顯未翔實記載,應予補正。請檢附相關資料,並敘明與上述親朋債權成立之情形(含借款日期、原因、債權金額、利率、收訖貸款後如何運用該筆借款、還款情形、目前債權餘額及撥款予債務人之證明)。另提供上述親朋之名籍資料及連絡方式,以供本院查核。 (二)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汎亞國際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擔任之職務為何?又債務人自陳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薪資所得為239,452元,請陳報自100年9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債務人陳稱於99年4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間擔任臨時工,工資所得為425,000元,請詳加說明上開期間工作內容為 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債務人稱需扶養父、母親,而債務人父、母親年齡均為50歲左右,正值壯年,原所擔任之工作為何?另請釋明並提出:父、母親有無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請債務人據實說明切勿隱匿。 (五)聲請人排行為長男,是否有其他兄弟姐妹需對父、母親負扶養責任;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父、母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 (六)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承上,債務人是否可依上開方案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方案? (七)聲請人前分別向國泰世華銀行信用貸款(據稱現存實際債權數額396,101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貸款(據稱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177,218元)、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貸款(據稱現存實際債權數額134,940元),僅表明債權 種類為信用貸款,未敘明債務發生之原因或泛稱將「甲」銀行之貸款繳納「乙」銀行,請具體敘明借款時間、原因及收訖貸款後如何運用該筆貸款,並請檢附各該銀行撥款至債務人存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