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童來好
- 被告周美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債 務 人 周美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凌昇裕 附件: ⒈聲請人主張任職於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自98年1月 起迄今,如下所列資料到院: ①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明細表(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 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 等)。 ②如上開款項係以匯款方式,並請提供匯款帳戶資料。 ⒉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非所有支出皆得陳報;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非概略寫出聲請人個人支出(如交通費、餐費、房租等)約10,132元、勞健保約2,598元、家庭必要支出每月約2,000元被扶養人陳柔君、陳柔瑾、陳柔諼每月扶養費約為9,000,另 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各均為2000元、父母親扶養費約3,000 元。 ⒊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⒋聲請人有扶養陳柔君、陳柔瑾、陳柔諼之義務及必要之證明,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資料及確有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⒌請釋明聲請人主張受扶養之父母親為何?並提出其等全戶戶籍謄本資料、其他扶養義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資料及各自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若干。 ⒍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其現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現就每月之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及方式為何?及相關證明。 ⒎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期間及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列表陳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名下「股票」、「基金」、「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 ⒐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9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 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⒑假如更生通過,更生清償方案為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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