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 債務人
- 范秀芳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應說明是否與配偶吳文仁共同經營立緁科技企業社
,而該企業社之業務是否係債務人與配偶之唯一收入來源
?如係,為何辭去原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另立緁科技企
業社是否僅向名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承包代工業務?其承
包業務僅限修剪毛邊代工?
(二)債務人應提出其最近6個月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立緁
科技企業社最近6個月之營收轉帳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請補提101年9月至12月,立緁科技企業社每月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收據及發票、近6個月
薪資明細表。
(四)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自陳每月收入約2萬元,故請詳細說明
收入減少之情形(包含自何時收入減少、與原先收入減少
之差額多少?)。另其更生方案所陳報之收入2萬元,是否
即為立緁科技企業社之營業收入,亦係債務人與配偶之唯
一收入來源?如係,何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仍陳稱配偶願
資助其每月還款金額,其資助之收入來源為何?
(五)債務人具狀陳稱立緁科技企業社每月房租8,000元、膳食
費4,500元及燃料費300元。故債務人請提出該租賃契約書
,並應說明何以膳食費為營業成本,是否與更生方案之膳
食費重複列計,另其燃料費之確實支出項目為何,是否有
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