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王獻楠
- 原告林明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林明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 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宣告,漏未提出財產清冊等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於法尚有不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件: ⑴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⑵如有設定動產擔保,應提出動產擔保設定資料。 ⑶聲請人聲請狀未附債權人清冊,請列載下列欄位後陳報: ①債權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③各債權人之債權及性質。 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⑤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 ⑥各項債權之證明。 ⑷聲請人應補提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者,亦應陳報之。債務人清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債務人姓名。 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⑥債務人住址。 ⑦債務人聯絡人及電話。 ⑧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 ⑸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 ⑹承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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