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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7號

抗告人
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田
法定代理人
樓之4
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李汶哲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利信資產管理公司間因本院年101字破第7號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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