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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桂美杭起鶴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被上訴人
楊敏琴
被上訴人
楊林玉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年度

簡上字第 147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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