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84號上 訴 人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忠 王俊翔 被 上訴人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訴訟代理人 張榮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