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陳鈺雯
- 當事人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84號上 訴 人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被上訴人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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