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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蔡孟珊童來好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訴人
摩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對於王鳳凰上訴部分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以第一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為對象,程序上始為合法,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項準用同法第437條規定可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據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所列載之被上訴人王鳳凰,並非原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此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至上訴人於原審追加王鳳凰為被告部分,業經原審以此部分追加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之,亦有該裁定附於原審卷可明(見原審南簡卷第203-204頁)。是依前揭規定,上訴人對於王鳳凰提起上訴部分,應不合法,爰駁回此部分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4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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