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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許育菱

  • 原告
    童玉娥洪岳旭
  • 被告
    王柏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童玉娥 代 理 人 洪岳旭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謝昌育律師 相 對 人 王柏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柏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遷讓房屋 等事件之訴時,為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王福添於民國100年8月13日死亡,故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可資進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訴訟。被告王柏淞身為王福添之子,且兼為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避免拖延造成被告損害,爰聲請選任王柏淞為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等語。 三、經查: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福添業於100 年8月13日死亡,且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迄未辦理解散, 尚未進入清算程序等情,有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等件及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 2054號拋棄繼承卷在卷可考,是聲請人為遂行對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之訴訟,自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王柏淞為王福添之子,且為王福添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可參(見100年度司繼字第2054號拋棄繼承卷) ,又王柏淞為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據其自承在卷(見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卷第94頁),是王柏淞 應為擔任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適當人選。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選任王柏淞於聲請人對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遷讓房屋等 事件之訴訟時,為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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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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