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謝秀玲
- 送達代收人
- 黃隆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依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內容: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對價為1,440,000元+3,360,000元,合計4,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