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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陳良雄

  • 原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翁龍益弘基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7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被 告 翁龍益 被 告 弘基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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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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