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劉永雄、陳良雄
- 原告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翁龍益、弘基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7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被 告 翁龍益 被 告 弘基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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