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榮田、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松崎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原 告 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崎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758,77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