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4號
- 原告
-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田
- 原告
- 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崎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758,77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