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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黃瑪玲
  • 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黃惠雲

  • 原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 被 告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4,000 元(即依本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1119 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內所附台信鑑定有限公司101年4月24 日台信估字第101011003號鑑定報告書(補充報告)就系爭動產鑑價估算,其價值為5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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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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