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王獻楠
- 當事人翁駿煙、與被告江芳瑩、碧富億不動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翁駿煙 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前原告與被告江芳瑩、碧富億不動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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