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 原告
- 翁駿煙
- 送達代收人
- 王朝揚
前原告與被告江芳瑩、碧富億不動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前原告與被告江芳瑩、碧富億不動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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