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李全富
- 當事人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全富 (送達代收人李佩蓉住臺南市中西區成功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7,44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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