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泰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永崇、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上開三位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44,029,558元,並稱伊等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一人給付時,其他被告即免給付義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029,5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9,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