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6號
- 原告
- 義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民國91年6月18日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446,554元(即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液壓油部分每桶單價約10,037元×42桶+堆高機2部部分原告陳報之現值共約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