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告
義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民國91年6月18日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446,554元(即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液壓油部分每桶單價約10,037元×42桶+堆高機2部部分原告陳報之現值共約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