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號
- 再審原告
- 黃典隆 住臺中市○區○○路1段12巷6號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1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77號訴訟救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有所明文,查聲請人對上述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