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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號

再審原告
黃典隆 住臺中市○區○○路1段12巷6號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1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77號訴訟救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有所明文,查聲請人對上述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