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曜芳、馮永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0號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被 告 馮永麟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係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或 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3,385,2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面積2,821平 方公尺×1/1=3,385,2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 記第二類謄本1份在卷可按;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3,38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