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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3號

請求移轉商標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告
績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政
被告
鴻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花后儀

上列兩造間請求移轉商標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6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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