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林福來
- 當事人黃素雅、鄭婉伶、王良泰、謝宜澄、林宗達、曾韋霖、王俊敏、黃厚銘、徐顧仁、蘇守堂、林道忠、崔聖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黃素雅 鄭婉伶 王良泰 謝宜澄 林宗達 曾韋霖 王俊敏 黃厚銘 徐顧仁 蘇守堂 林道忠 崔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林佳璋、永誠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9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659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後,原告等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330元(計算式:44,659×1/2=22,330)。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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