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告
黃素雅

鄭婉伶

王良泰

謝宜澄

林宗達

曾韋霖

王俊敏

黃厚銘

徐顧仁

蘇守堂

林道忠

崔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林佳璋、永誠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後,原告等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330元(計算式:44,659×1/2=22,3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幸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