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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管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沈淑美

  • 原告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百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被 告 百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681元,惟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8,354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起訴狀附件1所示機具設備返還原告。㈢ 被告應將起訴狀附件2所示貨品返還原告。原告起訴聲明第㈠㈡ ㈢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自應合併計算。然原告起訴狀附件1編號12至15之機具設備並未陳報價格資 料,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亦未包含上揭機具設備,是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起訴狀附件1編號12至15之機具設備價額,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合併計算起訴聲 明第㈠、㈡、㈢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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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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