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茂雄、領鮮國際有限公司、吳秀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 告 領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數量8550箱之魚條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魚條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5萬1,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萬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