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8號原 告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一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盧昱蓁